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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一国家级贫困县棚改工程

    信息发布者:刘萌玉
    2018-02-06 15:53:17   转载

    黑龙江一国家级贫困县棚改工程

    0评论0时间:2018-02-05 15:20  来源:中国网  作者:-  点击:1068次  字号:  

      棚户区改造在黑龙江一直是一个民生重点工程,据资料显示,黑龙江省棚户区各项相关政策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等市、区如火如荼展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8〕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

      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现瘦身钢筋 住户已入住四成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

      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为目的,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0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建设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企业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并向城市棚户区改造倾斜。

      (二)2008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明年以后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市、县政府,予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干得多、干得快、干得好”的原则,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情况、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按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

      (三)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用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地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地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四)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各行署、市、县政府都要出台城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争取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地方政府可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六)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

      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三)拆迁安置政策。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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